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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定性分析/张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08:15  浏览:9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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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区分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准确界定犯罪主体;谨慎推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统一对银行催收行为的证据认定及时间计算的认识,完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高速发展,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诈骗犯罪不断增多,恶意透支是其中最为普遍、最为常见、涉案最多的犯罪。为进一步惩治和预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6条专门对恶意透支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等问题仍存在诸多分歧,必须进一步厘清。本文拟以《解释》规定为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定性展开分析。

  一、“持卡人”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持卡人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登记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一致,恶意透支人就是登记持卡人本人,此种情况下可直接认定持卡人;另一种情况是登记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持卡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不能笼统地概括得出结论,应当根据用卡人取得信用卡的途径,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下的主体认定问题。对于实际用卡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信用卡,登记持卡人不知道信用卡被他人申领或透支的情形,刑法已有相应罪刑规定的,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存在本罪持卡人的界定问题。例如,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的方式获得信用卡的,已另外构成其他相应犯罪。笔者在此主要分析实际用卡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情形。

  其一,信用卡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没有共谋,实际用卡人得到登记持卡人的认可后透支信用卡,例如夫妻、家人、朋友、情侣等之间借用的,应追究登记持卡人的责任。笔者认为,信用卡是银行基于对登记持卡人的信用评估,授给登记持卡人的信用利益,实际用卡人与银行没有合同缔约关系,其使用信用卡是基于登记持卡人的“授权”,而且事实上这种“授权”本身也是违法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各银行所制定的申领信用卡格式合同中均明示,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登记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签字表明同意此项约定,应当严格遵守。登记持卡人将卡交给实际持卡人的授权行为相当于是对信用卡相应额度的财产的处置行为,与交给实际持卡人相应金额现金无异,不过交给实际持卡人的现金不是一个固定数值,而是最高额度内的任意金额。实际持卡人使用登记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后,信用卡登记持有人应对实际持有人的透支行为负责,有义务及时归还银行相应透支金额。

  其二,信用卡登记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共谋,通过申领信用卡套取资金。此种情况下,实际用卡人和登记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是持卡人与他人合伙私相接受,由同伙利用真卡进行异地恶意透支。当签购账单寄达登记持卡人时,登记持卡人提出本人没有异地消费的证明,向发卡银行报称帐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借信用卡异地购物时账单签名与卡上纪录相符,发卡人较难查到登记持卡人与他人串通恶意透支的依据。因此,这种恶意透支的手段比较狡猾,危害较大,二者则构成不纯正和纯正的恶意透支人,属于共同犯罪人,应一并认定为本罪犯罪主体。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亦是将恶意透支犯罪与一般的透支纠纷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准,超限额或超期限透支从行为本质来看,仍属民事行为,只有持卡人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对此,《解释》明确列举了六种推定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笔者以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需考虑各种因素,不能机械、僵化、局限于《解释》的六种情况,否则会容易混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造成刑法保护功能的过分扩张。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时,司法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一种错误倾向——只要行为人具备透支信用卡并经催收不还的客观要件,即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而不考虑行为人透支的目的及不还款的原因。这显然违背了诈骗罪作为侵财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特征,将部分因透支形成的民事纠纷也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有客观归罪之嫌。持卡人透支超过限额或期限,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构成犯罪。此种情形主要有:持卡人因长期出差或出国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行催收通知而造成拖欠超支,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归还,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等。办案人员要注意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属于恶意透支,后者是客观不能,本质上属于善意透支中的不当透支。

  在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从各个方面界定透支行为是恶意还是善意,综合考察全部的客观事实,既包括实行行为过程中的事实,也包括实行行为前、后的事实:(1)行为人办信用卡时提交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持卡人故意隐瞒真实的住址、联系方式、提交虚假的工作证明或工资证明、填写虚假的申请资料等申领信用卡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2)透支款的用途和去向,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款项后,往往连续、大额、频繁套现、透支,可能进行挥霍、购买奢侈用品或者携款出逃;(3)持卡人透支时的经济偿还能力,如果持卡人有经济能力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却拒不归还,说明其为恶意;(4)持卡人透支后有无还款的行为及还款的金额和次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自始便无还款的打算或意愿,在透支后对还款期限和还款额不管不问,连续刷卡,直到银行停止支付为止;(5)经银行催收后是否有积极的还款行为。对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应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约定还款协议,视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6)行为人是否有合理的辩解理由。如果透支后行为人经济状况确实发生难以预料的改变或者超过行为人的预期而一时无力偿还,应视为善意透支,属于信用卡透支民事纠纷,在刑事审判中要严格予以区分。在办案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一方面应查明整个事实的前后经过,另一方面要重点讯问嫌疑人主观意图,对嫌疑人否认非法占有目的,并做出合理辩解的,应当让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查证的线索,再根据证据情况和查证的结果评定是否采纳行为人的辩解。

  三、银行“催收”的理解与认定

  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解释》对于“银行催收”作了较之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更为合理、现实的规定,即将原来刑法中规定的“经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替换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将一次催收扩展为两次催收,并明确催收后还款期限为3个月,立法的变化是为了在维护金融秩序的同时,尽可能缩小打击面,既将一些非恶意透支的情况排除在外,又能便于司法机关从程序上认定恶意透支 。排除因为合理原因没有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催款文书,或持卡人有无法还款的合理困难,而没有按期归还等情形,目的旨在督促发卡银行,要积极主张债权而非动辄诉诸刑法。

  其一,“两次催收”应该界定为两次“有效性催收”而非两次“程序性催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中可以看出,立法本意是指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为准。两次“有效性催收”即,第一次催收与第二次催收都应为透支人现实性、确定性的收到,若是其中有一次没有为透支人现实性、确定性收到的,都不是“两次催收”。这就要求银行应该尽一切可能将催收通知送达到持卡人。但实践中经常因为行为人逃避催收使银行无法完成“两次有效性催收”,笔者以为,对于《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恶意透支行为人,只要银行有证据证明其已穷尽一切可能查找被催收人,如按照持卡人所预留的地址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了催收通知,并实施了两次催收行为,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催收通知,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催收。这样既满足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经催收不还”这一要件,又能避免行为人以未收到催收通知为托辞逃避惩罚,有效打击那些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的恶意透支行为。

  其二,关于催收相关时间的认定及计算。《解释》规定了两次催收后3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关于还款宽限期的起算:(1)要确定第一次有效的催收。如果持卡人只有一笔透支不还款行为,则发卡银行的在还款期之后的首次催收即为第一次有效催收;如果发卡银行对多次透支的持卡人的每一笔的透支款都有催收行为,那么持卡人最后一笔透支的还款期之后,发卡银行针对持卡人全部透支款的首次催收为第一次有效的催收。此后如因持卡人少量还款造成透支本金减少的,也不影响催收的效力。(2)根据《解释》规定,将一次催收变为两次催收,目的是为了适当增加透支人的还款期限归还透支资金,因此银行两次催收之间应存在一定时间间隔,但若银行采取极端方式进行催收(如同一天进行两次催收)则丧失了司法解释的意义。(3)三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应从第二次有效催收时起算,此后银行虽有权对持卡人继续催收,但已不影响3个月宽限期的有效计算。

  其三,银行催收的形式及证据认定。实践中,银行一般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向持卡人登记地址发送信件的方式向持卡人进行催收,也有银行将催收程序交给中介组织来完成,在缺乏完善监管及行业自律的情形下,存在一定瑕疵:银行单方面提供的催收记录及信函等,若无持卡人签收信件证明或电话录音证明,则不能证明持卡人实际接到银行催收。若持卡人提出异议,辩称从未收到催收信函及电话、短信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确认该催收的法律效力。因此,原则上,银行必须证明持卡人确已接收其催收,这种证明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持卡人在催收函回执上签字认可。笔者认为,催收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只有在书面催收函无法送达持卡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电话催收或短信催收,且银行应当有证据证明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确实及于持卡人,如提供与持卡人的电话催收录音或电信部门的短信记录等。

  (作者单位: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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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的设立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创新活动,扩大创新应用,提高创新能力,推进创新政府建设。为科学合理地评选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以下简称州政府创新奖)的申报、评选和表彰奖励。
  第三条 州政府创新奖由大理州人民政府设立,大理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履行评选职责,大理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是指在推进全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各项工作中的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和创新实效等工作或者活动。
  第五条 州政府创新奖的评选采取自主申报、专家组评议、公众评价和政府决定的评选模式。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州政府创新奖的评选对象为全州范围内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公共行政或公共服务活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创新性工作或活动,均可申报州政府创新奖:
  (一)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并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具体措施,成效显著的;
  (二)着力破解改革发展稳定中体制机制和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政府自身建设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成效显著的;
  (四)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各方面创出一流实绩,打造成为全国性、全省性工作亮点的;
  (五)得到省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肯定,并在全省或全国予以推广的;
  (六)创造性地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被州委、州政府采纳,并在工作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的;
  (七)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推介报道并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
  (八)创造性学习借鉴推广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取得明显成效的;
  (九)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工作。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申报之前已经取得实际成效的项目。
  第九条 州政府创新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报:
  (一)自愿申报:由申报主体自行申报;
  (二)推荐申报:包括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推荐以及其他方式的推荐;
  (三)联合申报:跨部门合作的项目,经合作部门协商后可联合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向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申报评审表》,并附8000字以内的书面申报材料和2000字以内的简介材料(含电子文本)。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主办和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介绍;项目评价材料(指项目的创新性、意义、主要经验、主要成效、在国内或省内的地位及已经或可能取得的成果)。已获奖的项目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一条 州政府创新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申报评选项目的情况,由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小组,具体承担政府创新奖的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州政府创新奖评选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评选的对象、条件、程序、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公平公正。
  (二)创新性原则。申报项目必须体现创新精神,创新成果需具有可推广性、可操作性及影响力。
  (三)效益性原则。申报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认可。
  第十四条 政府创新奖评选程序为:
  (一)申报。每年2月底以前,由各级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登记、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拟定预选项目。
  (三)评审。由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评选小组,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意见、会议评选的方式组织评选,提出推荐意见。
  (四)公示。评选小组的推荐意见由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和州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限15天。
  (五)综合审查。公示期满,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综合评选小组推荐意见和社会公众评价意见,拟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次。
  (六)审批确定。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将拟定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次报州政府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 州政府创新奖评选的标准为:
  (一)创新程度:评选项目必须具有独创性,不是机械模仿或单纯执行指令的行为;
  (二)参与程度:申报项目应当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公开、透明,促进公民对地方事务更好地行使发言权;
  (三)效益程度:评选项目应当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被事实充分证明,或得到受益者广泛承认;
  (四)重要程度:申报项目应当对人民生活、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五)节约程度:评选项目应当厉行节约,不得增加受益者的负担,不能为了结果不计经济成本;
  (六)推广程度:评选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可以被其他地区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借鉴、仿效。
  根据前款规定,申报项目成效显著,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评为一等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评为二等奖;在全州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州政府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项。没有符合条件的评选项目时,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对获州政府创新奖的单位,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等奖各奖10万元,二等奖各奖6万元,三等奖各奖3万元。
  州政府创新奖的奖金由州级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州政府创新奖获奖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奖励、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申报单位、个人,经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州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已获奖的要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州政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州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国科办厅字〔2006〕30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6年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第一年,也是“十一五”的开局年。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全国科技工作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2006年第18次部务会要求,按照《方案》,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有可操作性,要加强过程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间,在重大问题上应实行问责制,责任到人,节点控制。办公厅负责对《方案》实施过程的督促和检查,并将各单位的《方案》执行情况形成报告,年底向党组报告,同时把《方案》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



附件: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2006年是“十一五”科技工作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对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我部工作要站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趁势而上,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重大部署,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继续全面推进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全面部署“十一五”科技工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发展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

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一条主线: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规划纲要》为主线。突出三个重点:抓重大任务——《规划纲要》的启动和实施;抓深化改革——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和科技宏观管理改革;抓环境营造——配套政策的落实。推进四个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从投入、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创新体系建设——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从配套政策、制度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发展环境,推进人才、项目和基地相结合;创新文化建设——以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激励机制和加强科学普及工作为内容,培育全社会创新文化。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启动“十一五”规划工作

1.抓好“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发布工作。以落实《规划纲要》为主要任务,研究提出“十一五”科技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与保障措施等,制定国家“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纲要和管理办法。(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调整和完善科技计划结构。形成由重大专项和基本科技计划组成的科技计划体系;加大对基础科学、前沿技术和社会公益类研究的支持力度,并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将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作为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把国家实验室作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业和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经费比例,由7:3调整为5:5,重点向农业、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公益类领域倾斜。(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单位参与)

3.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围绕国家目标、市场需求、产品需求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构建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服务系统和专家评审机制,实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和从项目申报、立项到评审、验收全过程的监管。(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4.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扩散的机制。(政体司牵头,计划司等相关司局参与)

(二)启动实施重大专项和一批重大项目

5.提出启动实施重大专项的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的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重大专项实施机制,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地方在重大专项实施中的积极性。做好有关重大专项启动实施综合论证工作,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分期分批启动实施若干重大专项。(计划司总体负责和协调,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单位参与)

6.围绕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基础研究等任务,在充分征求行业部门、地方、企业等方面需求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实施863、973、攻关等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司总体负责协调,条财司、基础司、高新司、农社司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三)推进《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

7.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国务院实施《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包括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科普、加强统筹协调等方面的政策。(政体司负责,条财司、计划司、合作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等参与)

8.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税收政策、创业风险投资政策、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政策等的出台,编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产品和装备目录。(政体司、计划司负责,高新司、条财司、火炬中心参与)

9.与国资委紧密配合,推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和转制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政体司负责,条财司参与)

10.加强对各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跟踪了解配套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政体司负责)

11.自今年始,科技部将组织撰写和发布年度中国科技发展报告及科技政策报告,其中包括对各地方的科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公开发布。(政体司、计划司等分别牵头,办公厅、研究中心、信息所等单位参与)

(四)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2.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制定创新型企业试点办法,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命名活动。(政体司牵头,高新司、计划司、火炬中心、社发司、生物中心等单位参与)

13.引导和支持若干重点领域形成产学研战略联盟。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标准为纽带,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若干重点领域形成各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高新司牵头,计划司、政体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4.落实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支持的政策。优先支持企业承担或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承担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引导企业参与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政体司、高新司牵头,计划司、合作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5.加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扩大在转制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中建设工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试点规模。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活动,支持和推动企业形成自主技术标准体系。(高新司、计划司牵头,政体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6.加强面向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向中小企业开放。(高新司牵头,政体司、计划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7.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开发,力争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前沿科技成果,大幅度提升我国农业科技的储备能力,用高新技术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参与)

18.加强农业与农村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与集成创新,组织实施粮食丰产、动植物育种、农产品加工、农林生物质、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一批关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大科技工程,为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科技支撑。(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生物中心、21世纪中心等单位参与)

19.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在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农业专家大院、科技110等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农村科技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加强星火科技培训,建设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示范体系,积极推进全国星火110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科技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20.积极推进农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以星火富民和科技富民强县工作为重点,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农村资源型企业,培育产业龙头和名牌产品,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产业化基地、科技兴市(县)工作、星火密集区和产业带建设,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21.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农村产业、现代服务、人才培育、数字农村、农村社区、科技示范等专项行动,推进科技扶贫开发工作。(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六)推进高新区以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以及科技金融工作

22.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特色产业基地的创新业绩考核,择优进行支持。整合资源,形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为核心的区域网络化创新支持体系。(火炬中心负责,政体司、高新司、社发司、生物中心等参与)

23.按照落实纲要的要求,部署“十一五”火炬计划工作,探索科技风险投资与孵化器结合的新模式,推动火炬创新试验城市(区)工作,推进高新区内创新网络建设;开展创新环境与产业化指标体系研究,发布高新区产业化政策效果评估报告。(火炬中心负责,计划司、高新司、政体司等参与)

24.建立科技金融工作体系,研究提出政府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瓦贷款平台建设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深交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的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条财司、火炬中心负责,政体司、高新司、社发司等参与)

25.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编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实施“软件欧美出口工程”。(火炬中心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合作司等参与)

(七)全面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26.支持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完善对“非共识”项目的支持机制,提高资助强度;对高水平的研究基地和队伍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7.加强实验基地建设,先期启动和组建一批基础学科、部分前沿和社会公益领域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高水平国家研究基地;加强大型科学工程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等领域推进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学研究的技术装备水平。(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8.加强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设基于科技条件资源信息化的数字科技平台,构建网络科研环境;完善开放共享、绩效考评等机制和政策,尽快形成完整的科学数据和资料共享标准规范体系。(计划司负责,条财司、政体司、基础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9.继续推进重点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其他高级科研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30.组织实施若干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31.在若干前沿战略高技术领域进行超前部署。对能源、资源、重大疾病等领域的重大技术问题,建立科技迅速反应机制。(基础司,计划司、高新司、社发司等负责,条财司、基础司、农村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八)继续深化开发类院所企业化转制和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

32.继续推进公益类院所改革。年内基本完成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阶段性工作评估验收;形成公益类院所改革中人员编制问题的政策意见。会同财政部研究制订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与事业费支持强度挂钩。协调财政部提高公益类院所的人均事业费投入标准。(政体司负责,条财司参与)

33.深化企业化转制院所改革。探索对机构运行、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转制院所,支持其联合行业大企业开展建立战略技术联盟以及产学研合作的试点;继续推进在行业骨干院所组建工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政体司、条财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及研究中心参与)

(九)调整国际科技合作战略重点,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

34.积极开展以我为主,为我所需的国际合作。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查及国际科技资源调查和世界科技发展动向有关调研。(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高技术中心、生物中心、交流中心、研究中心等参与)

35.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合作研究中心或研发基地,与有关省市合作建设国际化的信息、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吸引和凝聚全球资源、技术、人才,为我国自主创新构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等参与)

36.积极拓展对外科技援助的渠道和形式,推动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继续做好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支撑和服务。(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社发司、火炬中心、高技术中心、交流中心、21世纪中心等参与)

37.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大工程计划和活动。确定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启动由中国发起的“国际传统医药研究与开发计划”、“新能源国际合作计划”。(合作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信息所、交流中心、高新技术中心、生物中心等参与)

38.围绕落实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加强海外尖子人才引进力度。(合作司负责,政体司、交流中心等参与)

(十)大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39.大张旗鼓地宣传科技大会和《规划纲要》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宣传科技体制改革的成就,宣传自主创新的典型经验和人物,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浓厚舆论氛围,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文化环境。(办公厅负责)

40.推进科技评价、奖励制度和科技人才管理制度改革。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导向,推动科技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奖励制度及其评审体系,改善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学术评价体系和环境。(计划司、奖励办负责,政体司、人事司、评估中心等参与)

41.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科技资源共享、规范和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等法规规章,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做好《科技进步法》修订的调研和部门协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体司负责,相关司局参与)

42.研究制定《“十一五”科普工作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指导纲要》,研究部署新时期科普工作。(政体司、交流中心负责)

(十一)加强地方、行业和部门科技工作,实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43.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国家区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建立和完善区域科技发展的思路与工作部署;加强典型区域的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工作。(计划司负责,办公厅、政体司、研究中心等参与)

44.结合区域(地方)引导项目和行业引导项目的实施,面向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需求,由地方部门和行业牵头,集中力量攻克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计划司负责,农村司、社发司、高新司等参与)

45.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部门、行业和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加大部门、行业和地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力度。在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部门(行业)和区域(地方)引导项目。对由部门(行业)和地方加大科技投入、实施重大项目等进行宏观协调,优化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计划司负责,条财司、政体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基础司、合作司等参与)

(十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科技宏观管理

46.加强调查研究和宏观战略研究,加强科技宣传工作。组建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宏观战略研究队伍,提出并组织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年度重大活动、重点工作、重要议题加强主动宣传。(办公厅、人事司、研究中心牵头,计划司、政体司、条财司、高新司等单位参与)

47.全面推进机构和职能转变。政府宏观管理职能重点转变到组织战略研究、规划制定、政策法规、评估评价、监督执行等方面,努力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人事司、机关党委、计划司联合牵头,办公厅、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基础司、合作司、政体司等参与)

48.加强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学习、贯彻党章,巩固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成果。落实《科技部200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抓紧《中共科技部党组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其《任务分工方案》的落实工作。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为民宗旨,争做党的好干部、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政体司、计划司、条财司、机关服务中心、驻部监察局等负责,其它司局、事业单位参与)

49.改进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强化科技经费监管,提高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高效利用。(条财司牵头,计划司、有关司局和中心参与)

50.加强机关后勤和老干部局的服务能力建设,推进部属事业单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办公厅、人事司、计划司、政体司、条财司、老干部局等牵头,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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