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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煤炭企业合同管理机制/张红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15:02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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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煤炭企业合同管理机制

张红圈


  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要素之一。目前,不少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造成外欠货款难以回收,资金运营十分艰难,企业生产经营、职工生活陷人困境。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一、合同管理的概念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因此,每个企业都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管理,煤炭企业当然不能例外。煤炭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以及企业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从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而且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此外还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我们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二、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煤炭企业以前一般延用老式管理方法,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管理意识比较差,不太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造成在经济往来中产生合同纠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安全、产品质量、企业效益、以及企业信誉。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加强合同管理,是加强企业各项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水平的一个有效手段和突破口。市场经济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越趋成熟,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契约化水平要求就越高。因此,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合同管理。
  三、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煤炭企业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有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合同前期调查工作不细致。不少单位签约前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有时仅凭一张名片、几个电话或者熟人介绍,就盲目签约,致使合同出现纠纷后找不到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最终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虽然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但有很多制度不能落实至实处。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缺乏执行保障,实际工作上不容易执行等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合同法律意识淡薄,时常发生不签订合同,或补签合同现象;人情合同、关系合同比重较大;法制观念淡薄,擅自搞人情担保,给企业造成损失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致使合同签订程序倒置,削弱了合同管理部门的把关作用,使其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忽视合同签订前对对方的了解,造成经济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合同;在合同验收、履行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合同审验不严格。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企业现实工作中却存在着下列问题。转资质审验不严格。体现在不能准确认定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如果由于资格审核不严而与不具备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对买卖合同进行资质审验,首先要求对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购买或出售的合同标的物应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且要提供原件副本,前来洽谈的业务人员要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条款审验不严格。体现在对合同条款中的易产生歧义和误解文字审核不严格,对违约条款叙述不明确,如果出现单方的违约行为而进行诉讼,合同文字的歧义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买卖合同中我们常见的定金和订金两个词语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交付定金的协议属从合同,依照约定应交而未付定金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而交付订金的协议属主合同中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而未交付订金的,就构成了对主合同的违约,可见对合同条款尤其是文字的逐一审验是十分必要的。
  缺少对合同的后续管理。合同的后续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如: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合同签订前期和中期的分析评价、对合同签订过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的归案保管等。这些都是一些需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具体开展的工作。
  四、煤矿加强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坚持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是加强合同管理的保证,有利于解决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和语文水平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对于一些自行草拟的文本,我们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还建立重大合同审查管理。
  (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组织好在职学习,同时对工作人员加强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三)加强零星工程合同的管理
  零星工程由于工程量少,工程涉及的面广,结算金额少等特点,人们往往忽略了零星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但是积少成多,零星工程也必须纳入到合同管理中来。所有零星工程必须先打报告,后预算,报矿批准,然后签定合同,方可施工,否则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四)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争取其指导和支持,不但有利于企业宏观合同管理,还可以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履约率,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五)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
  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七)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煤矿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系统的、动态的管理,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河南仰天律师事务 张红圈律师,从事10年法官、8年律师工作以来,依法维护了大量房地产、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知识产权等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先后为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等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并受聘于河南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等多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为其正确决策和日常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法律论证。
联系方式 : 1359887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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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售后服务,保障住宅小区的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适合实行物业管理的,也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管护,并对居民居住环境进行相关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服务机构与监督机构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服务型法人组织。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为聘用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与保安、园林、供热、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单位按合同确定权、责、利关系。
第六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公安、物价、电业、公用、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必须提供完整、详实的图纸(图片)资料。
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应有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拟聘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
第八条 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小区管理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及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推选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两年,产权人、使用人应不低于小区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70%。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小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由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
第九条 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并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订小区管理委员会章程,招聘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小区居民接受管理和履行义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须持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参加投标或应聘,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一至三年。合同应当明确管理项目、合同期限、管理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
(一) 依据委托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 对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修,承担居住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三) 接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
(四) 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实施重大管理措施应报小区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 劝阻、制止、损害小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管理机关报告;
(六) 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冷)、煤气、照明、消防设施、排水、排污等管理管线的维护养护,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各有关单位亦可委托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托管合同》并支付委托费用。
第十五条 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房产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和经营,任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共公设施,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权要求小区管理委员会更换违反法律、法规及委托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妨害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损坏公共设
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小区建安费3%的比例代收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二) 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付的专项养护费;
(三) 公有房屋房租中的维修资金和从公房出售后建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 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缴纳的管理费;
(五) 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收入中提取的部分。
物业管理经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凡纳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范围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 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缴纳管理资金和不提供小区有关图纸(图片)资料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不准出售商、住用房,并按日加收缴纳资金总额千分之2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小区管理委员会反映或向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恢复原貌,并可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恶化的,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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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及设施修缮不及时、服务质量较差的;
(二) 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 无收费许可证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 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 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劝阻、制止、并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占用居住小区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 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4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删去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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