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析民爆物品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和对策/徐松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55:52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民爆物品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和对策

文成县公安局 徐松灿


民爆物品的管理,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和依法管理的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本着依法从严管理民爆物品,确保社会稳定,从而服务经济建设的精神,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安全规范和标准,采取有力的措施,针对解决农村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过多、过滥、安全状况差,从业人员行为缺乏制约和公安机关审批管理与使用单位现场管理相脱节等问题,规范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法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形势很不容乐观,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漏洞,从而导致涉爆案件和事故频发,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等问题,给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和重大损失,同时也留下了沉痛的教训。在此,本人就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如何管理好民爆物品,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分析。
1、安全意识淡薄,对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爆炸物品用途广泛,不仅军事和国防建设需要,而且开山、采矿、兴修水利、筑路、架桥等工农业生产中也广为应用,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资。过去由于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到处都有,而且制作简单,人们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农村,没有意识到它的危害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喜欢在家存放一定数量的爆炸物品,用于开山造房子,甚至炸鱼的大有人在。非法制造黑火药的情形更加普遍,人们对这些情形都习以为常。就是管理部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民爆物品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爆破工作是项危险性很大的工作,许多人都不愿意从事该项职业,特别是在农村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大多是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有些甚至是文盲。据统计,某县98年四大员有165名,其中初中文化以上仅32名,占总数的19.4%,小学及小学以下133名,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143 人,占总数的87%。管理部门在审批“四大员”作业证时,无法从高从严要求,有的时候只要能口述操作过程,就勉强给予过关,每年除了一次年审,再也没有其他时间参加培训进修的机会,作业人员仅凭习惯的操作过程和经验从事该项工作,从业人员管理水平难以提高。
3、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公安机关是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主力军,但民爆专营公司、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民爆物品的管理也有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民爆专营公司、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地矿、在民爆物品的流通、使用等环节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和具体的工作规范,个部门执行各部门自己上级的文件,许多问题各地执行的标准尺度不一样,于是就容易造成部门和部门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如民爆物品使用审批的前置条件问题,虽然在《浙江省民爆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里有作了规定,但不具体,也不明确,造成相关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不一样,加上部门与部门没有很好的沟通,就致使执行的范围、标准不一样,象矿管部门颁发采矿证,有一部分是由各地县市区自己规定的,这样就造成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就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证》的前置条件不一样,就温州市来讲,有些地方工程项目、机耕路、公路、水电站建设申请使用爆破器材时不用办理采矿证,而有的地方的矿管部门认为不管是什么用途,只要是使用爆炸器材就要办理采矿证,那么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时应该怎样操作呢?又如现在的〈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的办理是以采石为条件还是以营利为标准呢?也就是说什么样的爆破作业是矿山的问题,相关的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定界,所以,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就很难操作,就要靠部门之间协调来工作了,如果协调不好的话就会导致管理的混乱,就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如:在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期间,市公安局要求没有办理矿山条件合格证的采矿单位一律停止爆破作业,由于某县的所有爆破作业都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所以,为了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该县只好停止了所有的爆破作业,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和农民零星爆破都因没有爆炸物品而停业,直到经县府多次协调才与矿管,经贸部门达成共识,给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民爆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不清,责任难落实,造成管理不规范。
 4、现场监管不力,制度不落实
 爆破器材的使用是民爆物品管理的主要环节,也是当前管理的最薄弱环节,由于人们的安全意识不强和从业人员
二、 谈谈当前民爆物品管理的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部门关系。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核心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提出工作意见,取得政府支持,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局、经贸局等部门有关许可,日常检查,隐患整改查处取缔等工作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配合办法,杜绝扯皮现象。
2、加强对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队伍的水平。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或治安科是民爆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对民爆四大员培训及派出所的管理业务负责指导培训和监督作用。因此,治安部门要及时传达上级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辖区内民爆物品管理动态,研究民爆物品的管理方法,定时组织辖区内民爆四大员及基层派出所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民爆四大员自觉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优化从业人员的结构;使基层派出所管理人员精通管理的业务,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3、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一样,既要管又要理,管就是制订健全各种操作规范、制度,理就是要具体抓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县公安局把责任落实到基层派出所和业务科,基层派出所和业务科把责任落实到责任区民警和专管人员,然后,责任区民警和专管人员把责任落实到各涉爆单位和民爆四大员,要形成分级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谁签字谁负责。基层派出所要把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列入责任区民警的考核工作,并把它提到重要的位置上来,要制订详细的目标考核责任制。业务科要着重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加大对基层派出所现场管理的监督机制。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着重抓好安全员对现场作业的监督作用,要求安全员对每次爆破作业的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退库的时间、数量要如实登记,保证每次爆破作业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安全员的职责,杜绝爆破器材在现场作业时流失,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同时,在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如,国土资源局、经贸局、民爆专营公司等部门的监督。
4、加强宣传和查处涉爆案件的力度。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业务科要积极宣传民爆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平时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大力加以宣传,教育人们自觉遵守民爆物品的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反民爆物品管理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的案件。例如无证爆破、将爆破器材转让、赠送等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该行政拘留的就不要作罚款,该关闭的就要关闭,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在全社会形成对民爆物品的严管重打的态势。
5、建立爆破服务公司,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封闭式管理
民爆物品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积极服务,公安机关要在加强严格管理的同时,又要服务与生产,否则,就失去了管理的意义。因此,公安机关在管理民爆物品的过程中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要管而不死,放而不乱,近几年,上级公安机关一直推行的农村民爆服务队组织,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给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上找到了新路子,它既能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经济建设,又能达到规范管理的要求。然而,许多地方特别是山区农村,因为爆炸物品使用量不大,经济效益不高的原因,爆破服务组织因此而倒闭的也很多。就我县来讲,原来的3支爆破服务队,因没有生意,已关闭了2家,剩下的一家也是名存实亡。因此,为了实现民爆物品的封闭式管理,又要养活爆破服务组织,唯一的途径就是在全县范围里建立一个爆破服务组织,如:全县爆破服务公司或爆破服务队,以集体或股份制的形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承担全县的所有零星爆破作业和部分或全部的爆破工程,真正实现一条龙的服务,在爆炸物品的销售、运输、使用、存储等环节实施封闭式管理。
综上所述,要搞好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不能单靠公安一家,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共同管理,在各个环节堵塞漏洞。公安机关作为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主力军,要不断地改变管理方法适应新形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形成分级管理体制,坚决杜绝民爆物品的流失和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服务生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适应“两个转变”,面向21世纪,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我委《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中“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审查立项”由国家教委负责的要求,做好普通高等教
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供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使用的各种形式(文字、CAI、多媒体等)的教材,尤其是覆盖面较大、对实现教育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和起关键作用的教材。
二、组织管理
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国家教委高教司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已立项的学校级、部(省)级重点教材;
2、组织国家级重点教材选题的申报、审批、立项;
3、督促检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编写(或制作)进度;
4、组织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审定;
5、组织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出版、试用、修订、推广。
三、申报
1、“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计划立项500项左右,申报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8月31日。
2、申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单位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的选题应在本部门已立项的重点教材中择优申报。申报选题的范围仍按专业对口分工负责的原则,申报选题的种数为本部门已立项的重点教材种数的三分之一。
3、在“九五”期间能够出版或交稿的教材才可申报。
4、申报“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要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已有讲义、教材,属新编的教材则应附较详细的编写大纲或部分章节的样稿,经专家和有关领导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委高教司。
5、申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选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教学使用中反映较好,需要修订的已获部、省级及其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②教学改革力度较大,能反映当代科技、文化的最新成就,符合我国实际,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明显特色的教材,特别是已批准立项的面向21世纪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革的以教材为成果的项目;
③在国际上处于领先的学科(专业)或可供国际交流的教材;
④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大学生必读教材。
四、审批、立项
1、国家教委高教司受理申报后,按规定对申报的选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通过资格审查的选题,由高教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2、通过评审的选题,由国家教委审核后即为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教材选题。
3、国家教委高教司将及时通报已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教材选题,并组织有关方面签定合同。
五、编写、审定、出版
1、已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教材的编写者,应按计划认真完成教材的编写工作;有关的学校应创造条件支持编写者完成教材的编写工作,承认编写者的业绩,并计入教学工作量,其计算应取较高标准。
2、教材审定工作由高教司(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时可采用审稿会形式。
3、审定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教材时,除检查是否达到“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外,还必须全面审查教材是否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
②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门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③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④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4、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出版在尊重编写者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与有关出版社商定,必要时也可通过其它的方式确定。承担国家级重点教材出版任务的出版社要配备得力的编辑人员配合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5、有关出版社对经审定通过的国家级重点教材应在编校、装帧、纸张、印制等方面给予特殊的重视和质量保证。国家级重点教材出版时封面和扉页上应印有“‘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的统一标记和字样。
六、经费
1、有关学校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编写者应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用于编写教材所需开支。
2、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拟上报的国家级重点教材选题提供评审经费。
3、国家教委负责提供最后评审立项和必要的补助经费。
4、出版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出版社,要提供审定工作所需的经费和交纳国家级重点教材建设基金。稿酬从优。
5、由交纳国家级重点教材建设基金的部分出版社及有关人员组成国家级重点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具体办法另定。
七、其它
部(省)级重点教材的立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



1996年3月29日
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

毛德龙


一、 引 言
“有损害即有赔偿”这句古老的法谚虽自古罗马时代肇始,但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具体有形财产的损害与赔偿,对于知识产权,这种与财产紧密相关的无形财产的侵权赔偿责任直到了近代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以上两种具有明显价值内容的财产性权利相较,精神上的非财产性的损害亦应得到赔偿也随着人格价值的日益提升成为共识。人们逐步意识到摔坏了别人的牛奶杯的赔偿与摔坏了别人的祖传的器皿是不一样的,后者除了器皿本身的价值之外,似乎还有着一种更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尽管据一些权威学者的考证,精神上的损害与赔偿自罗马法上的《十二表法》时期即有萌芽,在十八世纪更是得以确立; 在我国,早在《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中即有精神损害与赔偿的条文,但实际上在中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都是十分陌生和不成系统的。 2001年3月8日最高法院在总结经验,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如何确定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一一作出了回答,这对中国精神损害侵权法甚至对整个的民事侵权法的发展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但法律本身的保守性与滞后性以及不周延性也为这个解释留下了不少弊漏,其中之一就是对于该解释第四条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问题,对这一重要概念的过宽或过窄的理解都会影响我们制度的正确发展,而本文正是想对这一概念进行一定的原则性的厘清。
二、 判例的列举
古老的东方文化似乎更钟情于抽象的推衍,对于实证的归纳好象总是处于天生的劣势, 脍炙人口的《两小儿辩日》则是对中国人不善于实证归纳的最经典的嘲讽。但抽象的演绎推理对于界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一陌生的概念总有种雾里看花的感觉,做为一个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者来说,也许用这种我们不太擅长的思路去厘清这一概念更值得肯定。我先把手头现有的资料和案例进行一个简单的列举:
案例一,王青云诉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赔偿特定物损失案。原告王青云于1976年唐山地震中父母双亡,当时原告仅有3岁,后经其多年苦心寻找,才找到其父母亲免冠照片各一张。1996年11月13日,王青云到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进行翻版放大,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收取了王青云14.8元的放大费,并开立了取像凭证,王青云到期取像时,被告知原版照片由于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保管不善而遗失。于是王青云诉至法院,要求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的失误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对此应予以补偿,但原告诉求数额过高,于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
案例二,谷红英等六人诉百色市城乡建筑安装公司兰雀冲印部损害赔偿案。1999年3月16日,谷红英等六人一同前往昆明进行观光。六人分别在石林、西山、龙门、民俗村等名胜景点进行留念拍照。同年3月25日,谷红英等六人将胶卷送由百色市城乡建筑安装公司兰雀冲印部冲洗,预支冲印费10元。在冲洗过程中,因保险丝突然被烧坏而导致停电、停机,使胶卷在显影槽内时间过长,仅冲洗出三张,其余胶卷全部损废。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兰雀冲印部按两卷胶卷的五倍价值即250元赔偿给六原告并退回预支冲印费10元;被告应赔偿六原告因拍摄所支付的旅游景点费每人240元,同时还应补偿六原告精神损失费每人100元共6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谷红英等六人拍摄的景点影像,具有一定的非物质价值,受损后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失,故应判被告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遂改判被告应补偿六原告精神损失费每人400元共2400元。
案例三,苏勇诉刘旭郑赔偿案。1999年9月25日苏勇结婚,与刘旭郑达成协议,由刘负责苏结婚典礼的录像,并录制成碟,服务费220元。在苏取像时,刘称录像坏了。一审法院认为,婚礼录像记录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的,遂判决刘旭郑赔偿苏勇精神损失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500元,交通费180元,退还加工制作费22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四,邓柱辉诉余淦球损毁祖传器皿案。邓柱辉有一祖传陶瓷器皿,已历经五代,经专家鉴定确认为明朝万历年间出品。邓时常用于祖宗祭祀,以托哀思。余淦球系邓好友,2000年10月13日至邓家闲聊,见此陶瓷器皿,遂把玩品鉴,但由于不小心,致器皿掉在地上摔坏,双方对赔偿数额协议不成,邓柱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器皿为邓柱辉祖传陶瓷,已历经五代,该器皿本身寄托了邓氏精神上的慰籍,余致该器皿摔坏实际上给邓造成了双重的损失,一是器皿本身的价值损失,另外则给邓精神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比前一种损害更大。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 界定原则的分析与归纳
通过以上四个典型案例的列举,从中归纳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至少应具备以下特点:(一)该标的物是一种具有一定精神价值的有形实体物。所谓的物品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这样或那样的价值,我们甚至可以断言没有价值的物品是没有的,但大多数的物的价值在于其使用过程中带给人们的满足,而我们所界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则与一般的物不同,其应当是一种寄托了人的精神或者是能够给特定的人以精神满足的物,它可以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更准确的说它的使用价值已经退居其次,我们以上四个案例中的标的物:已故父母的唯一的照片、在旅游景点的煞费苦心的纪念照、结婚庆典上的录像带、几代祖传的祭祀器皿无一例外的都符合这一特征。当然,这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还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这种物品应当是一种有形实体物,例如对一个人名誉、荣誉的侵犯也可以造成其精神的痛苦,但这种精神侵权责任则在名誉权、荣誉权的法律规定中已有规范,这些规范实际上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形成了不同而又互补的关系。再如,对一个人著作权、商标权、其所开发的计算机程序的侵权也可能造成其精神的痛苦,但对这些无形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法的规范中已有更为完备的法律规制。
(二)这种物的精神价值是公认的或者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一般人所能够预见的。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是否具有精神价值应当用客观标准来衡量还是用主观标准来衡量确实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是否有精神价值以及精神价值到底有多少往往因人而异,本文则采用了一种具有相当客观性的主观标准。首先,这种物品的精神价值应当是公认的,不是以某个人好恶而改变的,例如,我们所列举的四个典型案例中,这些精神物品的实体价值之外的价值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符合一般普通人的常理。如果仅仅是某一个人或几个人认为这种物品有精神价值,那么,作为居中裁量的法官就应该谨慎下判,因为在法院里对一方当事人的过分的保护,就意味着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其次,这种物品的精神价值具备与否以及到底为多少应当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一般人所能够预见的。尽管我们认同精神无价,也有对人格商业化的担心, 且所谓的抚慰金也不过是对受害者的一种精神补偿,但抚慰金的数额也应当维持在一个社会能够接受的水平,可预见的标准由此而生。再次,这种物品的精神价值的多少与取得或维持这种物品的难易程度也密切相关,往往来之不易者价高,得之容易者价低。
(三)标的物是一种特定物 而非种类物。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若为种类物也就意味着世间还可以寻找替代品,侵权者可以以替代品来填充被损之物,所谓精神损失也就无从谈起。因而只有是特定物,世间仅此一个,不可替代,精神上的缺憾与无奈才有所依据。在我们所掌握的四个典型案例中,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清楚。或说谷红英等六人的照片并非不能故地重游,再拍佳照,但实际上此时之心情与彼时之心情毕竟不同,此时之照片与彼时之照片也必不一样,因而所谓故地重游再拍佳照之说也实无可能。
(四)标的物的损毁或灭失具有不可挽回性。与标的物是一种特定物而非种类物相联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还有一个潜在的含义,那就是该物之损毁应为不可挽回,若可通过修补重新制作出一个一模一样的物品,精神上的损失也必无影无踪,如果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不能是种类物是从不可替代的角度界定的话,那么,我们说这种标的物的损毁或灭失应当具有不可挽回性则是从不可修补的角度来考察的,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五)该标的物必须是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的物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还包含着一层意思,那就是该标的物的精神价值应当是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也就是说这里的所谓的精神价值是特定人格者的精神价值,国家的集体的精神价值受损是不能按照本规定提出索赔的。例如,国家文物受损害,通常用刑法来处理,而国家不会因国家的或民族的感情受到损害而引用本条款来解决。再如,一个企业、农庄、学校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受损,似乎也难以援引本条来寻求救济。
四、 余 论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归纳,笔者认为所谓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应当是一种具有公认的或者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一般人所能够预见的精神价值的,且一经损毁或灭失就不可挽回的,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的特定有形实体物。当然这种累赘的界定也可能挂一漏万,实践的累积与理论的发展会对此提出更为完备的厘清。



(作者简介:毛德龙,男,1977年3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广东省法学会会员。截止目前,共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加过两个课题研究。有三篇论文在最高法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上获奖。)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