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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探析/梁栋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30:12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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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之构建探析

梁栋杰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追求司法公正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而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屏障。本文从司法公正的一般理念出发,对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保障规则、体制、司法资源、司法观念等进行剖析,指出要构建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就要完善其有效体系,构造集中审理与并行审理结合的案件审判模式,强化法官的心理素质和人格与智识魅力。

关键词语: 司法公正 保障机制 构建

一、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之理念
(一)“司法公正”,一个永恒的司法理念
1·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它源于人类社会的美德——公正即公平和正义,也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和境界。虽然关于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9页。]。正如美国的博登海默说过:“正义具有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 [美]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文化的发展,人们已经习惯的将正义看作是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格,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为正义的化身[ 参见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载《学法研究》1999年第3期。]。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是人类社会的目的。无论过去或将来始终都要追求正义,直到获得它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丧失了自由为止[ [美] 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第266页—267页。]。
所谓公正,意为二极端之中道[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10页。]。司法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公正,专指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运用,来裁判案件。其中查明案件事实是前提和基础,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就会裁判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程序公正,包含司法过程中,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当事人的平等性。
2·构成司法公正的实践因素
结合理论与审判实践,司法公正应当包含以下因素:
(1)公开性因素,即指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公开。审判实践当中,除了法律特殊规定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向诉讼参与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可以采访、报道。同时,还要公开审判的裁决结果。实践中,为体现司法的公开性,人民法院审理个案时,就诉讼活动程序,以告知的方式宣示给当事人,使其明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行使不同的诉讼权利和履行不同的诉讼义务,整个诉讼活动都是透明的。至于案件的裁判结果,采用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来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开性。
(2)中立性因素,从诉讼纠纷的产生原因分析,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的纠纷在利益上的分歧,导致纠纷不能解决,期待第三者在公平的基础上裁断。因此,要求第三者对案件裁判不偏不倚,且裁判人员与案件无利益关系,对自己的感情要有自控能力,否则因在裁判时持有同情弱者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依法、中立的裁判。法官作为双方当事人纠纷裁决的第三者,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始终处于中立地位,不偏不倚,方能实现案件公正裁判,饯行司法公正理念。
(3)平等性因素,即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如果用一个等腰三角形来构建裁判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定位图的话,裁判人员处于顶角位置,原、被告则处于两个相等的低角。平等性因素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时至今日,一些案件当事人仍然不能正确理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在他们心里,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原告是告状的,法官会对其另眼相看,特别在广大基层法院,笔者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来,所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的被告,都有这种心理,甚至一些法官也会或多或少的表现出这方面的缺点。就其原因,与我国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儒家“和为贵”思想是分不开的。
(4)参与性因素,包括案件主审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两个方面。法院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和合议庭两种方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纠纷,可以由主审法官独任进行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独任,刑事案件对独任审理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证据复杂的案件,适用合议庭即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审理裁判案件。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审判人员的缺乏和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等原因,往往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合议庭合而不参与,议而不参与,案件完全由主审法官办理,其他合议庭成员即审判人员,只是在法庭开庭笔录上面署上了其大名,这就很难谈论参与性的问题,更不能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必须改变这种不良行为。
(5)合法性因素,司法活动必须合法,即活动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这里的主体应当是案件的裁判者即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程序合法要求司法活动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
(6)正确性与合理性因素,意指案件处理结果要正确、合理,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和合理的裁判结果[ 参见《司法考试辅导书》(2007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第719页—720页。]。当然,正确和合理必须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的。
(二)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之现状及存在问题
机制的语义为:一是用机器制造的;二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是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四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又叫机理[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15页。]。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就是指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制度,机关的总称,它包括内部保障制度即审判制度的保障与相关机构的设置和外部保障机制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制度和机构的设置。
1·审判制度中关于司法公正保障的主要制度
审判制度意指国家依法确立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所遵循的基本规则和程序,以便保障案件纠纷得以解决,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化、法律化。
根据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的审判制度主要有:
(1)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裁决为终审,立即生效。同时明确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
(2)审判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其范围、要求、责任和后果等。],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裁判活动与结果以及整个诉讼活动程序的公开。
(3)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的一项制度。它由来已久,实践证明,其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并促进司法公正。
(4)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的一项审判制度。这项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也是法院纠正错案的最有效途径。各级法院都设有审判监督庭,其主要一项职责就是对二审发还重审的案件、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司法建议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个案时,对涉及到有关单位所存在的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当提出建议,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或者追究相关当事人党纪、政纪等行政责任,真正体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回避制度;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回避的情形、程序、方式。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有力基础,使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远离案件,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7)法官职业操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都对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的职业操行,维护司法公正作了规定。
另外,各地法院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实施了以告知为主的法官释明制度、以宣传为主的司法透明制度[ 司法透明制度、法官释明制度主要采用公开由当事人选择合议庭成员,设置排期开庭栏目,制定宣传栏,告知当事人相关实体权利和程序问题等。]、个案案件监督卡、案件定期评查等,都有效的促使案件公正裁决,实现了案件的公正裁判。
2·司法公正保障机构
(1)法院内部监督机构有:
第一、审判监督庭
我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审判监督庭这一机构,它是监督法官依法办案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对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进行监督,对二审发还重审和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是纠错案件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同时还对法院其他案件的审、执情况、案件的卷宗装订等进行评查,是法院内部的监督机构,为实现司法公正,它是不可缺失的责任担当者。
第二、法院纪检部门
我国目前对法官的管理比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进行,法院纪检部门的设置与我国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相对应,属于行政纪律检查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所有在职法官和其他后勤人员的违纪行为予以查处,法院纪检部门履行的是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法官在办理个案时,会出现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同样影响到司法公正,所以,设立纪检部门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
第三、个案主审法官与领导把关负责相结合制
与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相类似,法院里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监督并行的关系。为保障司法公正,就个案而言,主审法官的审理活动受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的监督,有关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审判方面的决定以及案件的最终裁决都须经过庭长、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的签监,方可实施。这样的负责机制,主审法官负责制与领导负责制相结合,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避免了不公正司法现象的发生。
(2)外部监督机构有:
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产生于人大,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法官办理个案时,同样应当受到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第二、政法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是公、检、法、司的领导委员会,隶属于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对公、检、法、司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一些地方的政法委员会与人大常务委员会联合制作案件监督跟踪表,对法院的个案审判活动随案监督。这种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效果,值得进行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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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来自疫区的飞机收取检疫费的通知

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来自疫区的飞机收取检疫费的通知


(中际航发(1993)64号)

航务部、培训部、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来自疫区的飞机收取检疫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决定于1993年3月1日起,对国外直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机,按规定收取检疫费。为保证飞机检疫效果,公司规定所有飞国际航线从疫区直达北京的航班,必须由乘务长对检疫人员登机检疫工作进行签字验收。

  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特此通知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登机检疫收费通知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飞机实施登机检疫,并依据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2〕价费字294号文件规定收取检

疫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动植物检疫登机人员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飞机,实施登机检疫,主要检疫机上食品舱和旅客遗留在座位上的动植物产品。

  二、动植物检疫登机人员负责填写好《登机检疫记录表》,乘务长或代办在记录表上签字。

  三、机场局将一个月《登机检疫记录表》统计后,填写《收费通知单》,并将原始记录单和《收费通知单》送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卫生处签字。

  四、机场局凭卫生处签字的《收费通知单》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财务处收取检疫费。

                         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市级60个行政部门现有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1063项。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第一批取消的374项行政审批
事项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

济南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74项)
一、市技术监督局(29项)
1、衡器产品准销审批
2、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
3、产品质量评优
4、商品报验
5、产品推荐
6、产品监制、监销
7、质量检验机构审查验收
8、产品质量认可
9、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备案
10、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初审(改为备案)
11、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生产单位资格审核(改为备案)
12、常压锅炉制造资格审查(改为备案)
13、D级及D级以上锅炉安装资质审核(改为备案)
14、气体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改为备案)
15、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审核(改为备案)
16、锅炉水质监测单位资格审核(改为备案)
17、压力管件生产制造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改为备案)
18、压力容器报装审批(改为备案)
19、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0、气体充装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押运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驾驶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4、司炉工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5、锅炉水处理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7、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28、压力容器用安全附件制造资质审核(改为备案)
2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二、市盐务局(3项)
1、市内运盐准运审批
2、定点工业用盐计划审核
3、工业用盐许可(改为备案)
三、市统计局(4项)
1、民间统计组织资格认定
2、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3、劳动工资联审
4、工业企业划型审核
四、市财委(6项)
1、市区生猪产品销售网点审批
2、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资格审核
3、民爆器材经营资格审核
4、居民小区商业网点配套设施验收
5、旧货市场资格审核
6、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资格的审核
五、市经委(16项)
1、新建、扩建、改建食品工业生产项目审批(改为备案)
2、工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3、工业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审批
4、工业企业升级
5、区街骨干企业认定
6、市级新产品认定
7、工业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审核
8、矿山企业大爆破设计审批
9、采掘工程施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资格审核(改为备案)
10、对承包矿山工程一至三级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审核(改为备案)
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改为备案)
12、非定型起重机械(电梯)生产制造审批
13、跨省区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安全认定
14、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改为备案)
15、市属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16、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改为备案)
六、市物价局(8项)
1、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审批
2、面粉(特一、特二、标准粉)价格审核
3、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粳米、花生油、猪肉、鸡蛋价格审批
4、日用消费品类的食糖、酱油、食醋、牛奶、冷食、糕点价格备案
5、日用工业品类的洗衣粉、白酒、啤酒价格备案
6、家用电器类的洗衣机、电视机、摩托车价格备案
7、民用煤价格审批
8、饲料价格备案
七、市财政局(8项)
1、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的检查(改为备案)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
3、个人申购小汽车审批
4、国有工交企业破产事项的审核
5、税收先征后返审核
6、市级执法机关罚(没)款许可的审批
7、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申购小汽车的审批
8、集团单位申购小汽车和其它专控商品的审批
八、市工商局(10项)
1、烟草广告登记
2、酒类广告登记
3、房地产广告登记
4、有奖销售登记
5、生产资料一次性经营许可
6、进口照相机备案
7、医疗广告备案
8、药品广告备案
9、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10、广告显示屏设置审批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7项)
1、本地农村劳动力到外地就业登记(改为备案)
2、企业下岗职工分流方案的审批及下岗证核发(改为备案)
3、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4、企业空岗报告审批
5、新开办用人单位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备案
6、技工学校的开办、撤并、调整、专业设置及学制审核(改为备案)
7、市县所属技工学校名称变更的审批
8、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核(改为备案)
9、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审核(改为备案)
10、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落入本市审核(改为备案)
11、劳动预备人员培训证书审核
12、职业资格确认(改为备案)
13、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核(改为备案)
14、技工学校毕业生报到证审核(改为备案)
15、企业工资升级指标审批(改为备案)
16、机关、事业单位招收职工许可(改为备案)
17、被兼并企业职工转变身份认证(改为备案)
18、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改为备案)
19、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就业登记(改为备案)
20、企业招用职工审批(改为备案)
21、外商投资企业聘用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登记(改为备案)
22、延长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期限审核(改为备案)
23、跨区域招收农村劳动力审批(改为备案)
24、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转招为城镇合同制职工审核(改为备案)
25、农民合同制职工转招为地方城镇合同制职工审批(改为备案)
26、市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改为备案)
27、招收使用未成年工的审批(改为备案)
十、市煤炭局(8项)
1、煤矿环境监测审核
2、关闭和报废矿井审核(改为备案)
3、煤炭储量划转、注销及修改地质报告
4、小煤矿火药库设计
5、小煤矿火区管理
6、小煤矿实际风量计算
7、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审核
8、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措施
十一、市交通局(12项)
1、汽车维修业户合并、迁移、变更、歇业审批(改为备案)
2、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停业、歇业审批(改为备案)
3、市内浮桥经营企业停业审核(改为备案)
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停业审批(改为备案)
5、在济南市登记注册、从事沿海水路运输企业停业审核(改为备案)
6、跨省、地(市)营运的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开业、变更、停业审核(改为备案)
7、本市内河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停业审批(改为备案)
8、船用产品检验(改为备案)
9、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审查(改为备案)
10、济南市交通建设工地检验临时资质审批
11、济南市交通建设工地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审批
12、济南市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改为备案)
十二、市计划委员会(3项)
1、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
2、一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一般建设项目扩初设计
十三、市建设委员会(12项)
1、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审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改为备案)
2、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审批
3、成立监理单位审批(改为备案)
4、监理企业注册登记(改为备案)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6、抢建工程审批
7、新型建筑材料补助基金
8、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兼职监督员证书审批
9、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注册资格审核
10、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资格考试审核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12、丙级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备案
十四、市城建局(1项)
1、城市规划区内自备水井开凿审批
十五、市建管局(15项)
1、建筑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手续审批(改为备案)
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安全监督手续审批(改为备案)
3、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总分包资格(改为备案)
4、外地建筑企业进济施工许可(改为备案)
5、进济施工企业安全施工许可(改为备案)
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改为备案)
7、本市建筑企业到省内其他地市承揽工程项目审批
8、工程质量竣工核验审批
9、质量检查员资格审批
10、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员资格审批
11、安全员、重要岗位操作员资格审核
12、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审核
1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审核
14、本市建筑企业出省承揽工程项目审核
15、工程造价审核
十六、市人防办(5项)
1、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改为备案)
2、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改为备案)
3、人防工程闲置审批
4、人防工程使用证审批
5、人防地下室质量保证金
十七、市规划局(5项)
1、建设项目设计规划要求审批
2、测绘资料使用审批
3、测绘产品质量审批
4、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位置、范围审核
5、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地下文物保护区审核
十八、市供热管理办公室(5项)
1、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审批
2、集中供热入户巡检证审批
3、城市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审核
4、供用热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5、供用热合同备案
十九、市房管局(10项)
1、公房经营单位撤管直管公房审批
2、职工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
3、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三级资质审批
4、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审批
5、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审批
6、危险房屋改造计划审批
7、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绘登记审批
8、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审核
9、选举产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备案
10、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备案
二十、市开发拆迁办(7项)
1、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济开发许可审批(改为备案)
2、开发企业负责人上岗培训审批
3、新建拆迁安置楼验收许可证审批
4、商品房广告审核
5、开发企业设立审核
6、拆迁项目变更登记备案
7、拆迁委托合同备案
二十一、市园林局(14项)
1、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延期完成审批
2、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区内占地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县(市)成建制镇占地二千平方米以上审批
3、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审批
4、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的城市道路美化设计方案审批
5、对绿地广场改造审批
6、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绿地广场审批
7、在绿地广场内举行各种游艺和集会活动审批
8、进入绿地广场内经营审批
9、园林施工企业确需越级承包工程审批
10、违反《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区园林部门罚款数额超过一千元审批
11、公共场所喷泉设计方案审批
12、单位院内喷泉设计方案审批
13、违反《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县(市)区罚款备案
14、县(市)名泉保护专业规划备案
二十二、市环保局(6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扩初(施工)设计会审
2、司炉工环保操作证审批
3、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
4、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申报登记备案
5、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定点企业审批
6、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推荐产品
二十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9项)
1、新购车辆从事客运出租经营审批
2、改变客运出租车辆使用性质审批(改为备案)
3、经营者转让客运出租车辆审批(改为备案)
4、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培训结业证审批(改为备案)
5、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证书审批(改为备案)
6、用水器具(设备)准用证审批
7、燃气安装、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审批
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改为备案)
9、瓶组管道供气、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十四、市地矿局(3项)
1、矿产品准运证审批
2、矿山企业“三率”指标核定审批
3、地质勘查报告审批
二十五、市环卫局(2项)
1、建筑垃圾处置证审批
2、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审批
二十六、市农业局(6项)
1、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审批
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
3、捕捞许可证审批
4、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改为备案)
5、种子质量合格证审批
6、农药经营人员上岗审批(改为备案)
二十七、市林业局(14项)
1、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2、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运输审批
3、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境运输审批
4、购买猎枪、弹具的审批
5、林木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
6、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审批
7、禁止采伐期采伐林木审批
8、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合格证审批
9、林木良种苗木合格证审批
10、森林防火期林区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审批(下放县级)
11、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省运输审核
12、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13、涉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审核
1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二十八、市畜牧局(4项)
1、浓缩料生产准产证审批
2、配合料生产准产证审批
3、配合料、浓缩料产品注册文号审批
4、种畜禽广告证明审核
二十九、市水利局(5项)
1、本市凿井队到外地打井审批
2、外地凿井队到本市打井审批
3、水利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手续审批(改为备案)
4、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5、丙、丁级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备案
三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0项)
1、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格审批
2、外地进济药品注册
3、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许可证审批
4、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审批
5、医药工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注销
6、医药新产品研制计划的初审
7、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的初审
8、医药科技机构的登记审核
9、市(地)级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罂粟壳需用计划的审核
10、医药科技成果鉴定的审核
三十一、市广播电视局(4项)
1、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改为备案)
2、设立有线广播站的审批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
4、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核(改为备案)
三十二、市保密局(4项)
1、查处涉密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与密级的审定
2、对本市产生的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核定有争议的事项的审定
3、对外提供社会调查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审核
4、涉外旅游定点接待单位的审核
三十三、市教委(4项)
1、高中段学生开除学籍的审批(改为备案)
2、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专业设置调整审批(改为备案)
3、市直学校(院)申请开办校办企业的审核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备案
三十四、市成人教育局(11项)
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考点及培训机构的审批
2、市属社会力量办学招生计划的审批
3、社会力量办学教师、财会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批
4、市属成人中专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批
5、省级、国家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认证
6、省级规范化、国家级示范性成人中专学校的认证
7、市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认证
8、市社会力量办学名牌专业、名牌学校的认证
9、各类成人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评估
10、普通高校驻济函授站、成人高校校外班的评估
11、市属成人中专、社会力量办学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备案
三十五、市科委(2项)
1、民营科技企业注销登记
2、技术贸易广告的审核
三十六、市体委(2项)
1、游泳场所开办审批
2、游泳场所举办游泳培训班的审批(下放县、区体委)
三十七、市文化局(3项)
1、酒店、宾馆附设卡拉OK等项目的审批(改为备案)
2、营业性时装和健美表演活动的审批(改为备案)
3、美术品收售、拍卖,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书画裱褙等经营活动的审批(改为备案)
三十八、市人事局(16项)
1、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惩戒(改为备案)
2、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高津贴的审批(改为备案)
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审批(改为备案)
4、济南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审批(改为备案)
5、殡葬职工浮动工资的审批(改为备案)
6、地质野外艰苦岗位职工浮动工资的审批(改为备案)
7、在农村乡(镇)、村任教的教师浮动工资的审批(改为备案)
8、农林一线科技人员浮动一级工资的审批(改为备案)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的工资确定(改为备案)
10、执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的审批(改为备案)
11、专科及初级职称以下人员调出我市的审批
12、符合夫妻分居条件的人员有接收单位调入我市的审批
13、各类企业引进大学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审批
14、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为聘用制干部的审批
15、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
16、省政府批准的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审核
三十九、市民委(2项)
1、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的审批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地或外地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的备案
四十、市体改委(1项)
1、企业集团组建的审批
四十一、市档案局(1项)
1、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备案
四十二、市卫生局(6项)
1、医疗机构评审
2、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3、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4、申请民办卫生类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审核
5、医药卫生类民营科研机构的审核
6、县(市)医疗机构的备案
四十三、市旅游局(2项)
1、旅游运输定点审批
2、旅游娱乐场所定点审批
四十四、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局(2项)
1、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境、出国审核
2、外商独资企业车辆进京审核
四十五、市民政局(15项)
1、遗体运出本市审批
2、退役士兵服役期间随父母异地安置审批
3、市级表彰基层政权建设及村民自治先进单位及个人审批
4、市级评比表彰社区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批
5、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审批
6、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审批
7、市级评比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批
8、军休干部市区内调整安置地点审批(改为备案)
9、授予驻济部队官兵“荣誉市民”称号审核
10、市级双拥模范单位的评选和命名审核
11、省级评比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核
12、省级表彰基层政权建设及村民自治先进单位及个人审核
13、省级评比表彰社区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核
14、社区服务项目备案
15、县(市)设置公益性墓地备案
四十六、市侨办(2项)
1、华侨、华人回国定居审核
2、华侨捐赠进口物资审核
四十七、市司法局(2项)
1、报考律师资格审核
2、报考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核
四十八、市公安局(28项)
1、机动车停车泊位审批
2、交通事故车辆维修审批
3、临时驾驶证审批
4、出租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批
5、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和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从业资格审批
6、异地安置退役士兵落户审批
7、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本科生以下异地安置入户)审批
8、货运汽车驾驶员核准载客审批
9、设置检查站审批
10、拆卸、移动、扣留机动车号牌审批
11、拖拉机、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载人审批
12、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6人审批
13、机动车缓检审批
14、机动车移动许可证审批
15、限制养犬地区开办犬医院审批
16、开办犬用品商店审批
17、在限制养犬地区销售小型观赏犬审批(改为备案)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审批(下放县级消防机构)
19、城市客运出租行业治安管理许可审批(改为备案)
20、移动、拆除公共消火栓审批(改为备案)
2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改为备案)
22、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审批(改为备案)
23、挖掘公路审核
24、占用公路审核
25、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开办公共场所备案
26、单位自建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备案
27、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备案
28、城市客运出租业停业、歇业备案



20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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