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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黄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22:33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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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

作者:黄明 王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概述

(一)受益人与受益权的界定

1、受益人的界定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具体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通常而言,受益人具有以下主要的法律特征:

(1)受益人是信托关系的重要当事人。根据我国《信托法》第3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统称信托当事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他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为委托人,受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为受托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为受益人。虽然信托于信托合同(本文仅探讨信托文件为信托合同的情形)签订时成立,并不需要受益人做出意思表示。但是,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对受托人享有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行为都要受到为受益人的利益这一信托目的的约束。总之,虽然受益人不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但受益人却是信托关系的重要当事人。

(2)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仅享受利益之人。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本文不涉及为受益人之外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对信托财产不负有管理或处分的责任,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也不由受益人承担,而是以信托财产承担。总之,在信托中,受益人不承受因信托本身而产生的任何负担,相反,却享受因信托而带来的利益,其地位非常特殊。

(3)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3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为受益人所专有,受益人不仅享有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利益,而且享有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具体要视信托合同而定。在目前我国信托业的具体实践中,自益信托居于常态,即受益人与委托人通常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即便对身兼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同一主体而言,信托业务人员也应结合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情境对同一主体的身份做出区分,以明确自身的权责。另外,相信随着我国信托业的不断发展,他益信托的数量和品种都将会不断增加。

2、受益权的界定

受益权是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包括受益人享有的在信托存续期间取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在信托终止后获得信托财产本体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监督受托人等的权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在信托存续期间,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享有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是受益人最主要的权利,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全部归于受益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无权享有。我国《信托法》第44条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信托终止时,获得信托财产本体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信托财产本体,不仅包括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未分配给受益人而归入信托财产的财产。我国《信托法》第54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另外,第55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3)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9条,受益人可以行使与委托人同样的一些权利,即:第一,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第二,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第三,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第四,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另外,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如果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

1、信托受益权的可转让性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6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但是,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同时,第47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尤其重要的是,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的信托受益权是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可转让性,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目前,国内通行的模式是由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向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即以特定财产(包括财产权)设立信托后产生的受益权再进行转让,具体是由财产(权)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进行组合,二者之间由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兼代理人)进行运作。首先,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财产(权)信托的受托人;其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人;再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财产(权)信托中受益人(委托人)的代理人;最后,由信托投资公司运用集合资金与财产(权)信托的受益权进行交易。必须强调的是,财产(权)信托是自益信托,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2、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的特征

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在实务中的一项创新产品,能较好地满足委托人(兼受益人)的要求,也符合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要求。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最主要的特点是将信托受益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进行转让。在集合资金信托期间,单一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将不再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但仍然享有在集合资金信托期满后继续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在信托终止时获得信托财产本体的权利。

(2)另一个特点是单一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仅仅是转让未来一定时期内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以此来进行融资,并不想完全放弃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更不会真正转让信托财产。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设计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时,通常都设置了单一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回购受益权的步骤。

(3)另外,上述的受益权回购,也是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中非常重要的担保设计。只要信托财产的预期收益稳定且丰厚,同时,信托财产具有较高的溢价或较强的回购担保,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尝试运用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来满足委托人的融资和投资需求。

3、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的功能

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是一个应用广泛的信托创新产品,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和投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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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宣传教育中心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宣教字 [2004] 28号

关于开展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优化学历结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人才兴安”和加强队伍建设的战略部署,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和北京德冠君教育信息研究中心合作开展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托在安全工程、公共事业管理等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优势和在现代远程教育方面的雄厚实力,开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的现代远程教育,负责该专业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教务、学籍管理及考试组织、证书颁发等工作。该专业方向所设课程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涵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所需的基础和专业知识,着力培养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包括第二学历)专业人才。

二、北京德冠君教育信息研究中心发挥信息和技术优势,参与教学研究及课件开发,做好各地校外学习中心的调查、布点并协助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做好管理工作。

三、各地教育培训机构和有关学校可按照教育部及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规定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

四、校外学习中心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要求开展教学支持服务活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

五、凡具有高中、中专、大专及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条件报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凡通过入学考试,进行电子注册并在规定期限修满学分的学员,由中国地质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详情见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六、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已经取得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也有必要进行第二学历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方向的学习(部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可免修),系统学习有关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七、开展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方向现代远程教育是加快培养安全监管专业人才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鼓励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学习,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人才兴安”和加强队伍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和落实此项工作。

参与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从严加强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对于此项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通 讯 地 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邮 政 编 码:100713

联 系 人:卢吉洲

电话(传真):010-64463649

电 子 信 箱:xjzx@chinasafety.gov.cn



二○○四年八月九日

 

  7月21日降临北京的一场暴雨,引发了多方的关注和思考,其中被提及最多的,就是这场暴雨所检验出的真面目——包括这座城市里的物和这座城市里的人。通过这次暴雨袭城,有外媒直言“外表光鲜,里子落后”。话虽不中听,却值得思考。希望有关方面能够“知耻而后勇”,尽快从薄弱环节入手,补上自己的那块短板。当然,这场雨让我们看到的,除了某些不堪一击的物、一些令人不齿的人,还有令人感动的公民精神。比如由网友自发组成的“双闪车队”。有学者评论称,“北京市民在雨夜守望相助,让中国的公民社会现出善良的原形”。

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主要体现在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如果说暴雨中的“双闪车队”体现出的是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那么网友“网眼八分斋”的行为则是公民的监督意识使然。

近日,网友“网眼八分斋”发帖称,深圳“5·26”飙车案中的肇事车辆竟然在事发一个月后再次超速违章。帖中还附有在深圳交警网站查询到的结果的截图,可谓“有图有真相”。这一发现顿时让本已平息的舆情事件波澜再起,众网友群起而攻之,要求深圳警方作出合理解释。面对质疑,深圳交警在微博回应称,肇事车辆目前仍在扣车场,并没有上路,只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录入时间延迟了一个月,而录入时间被系统生成为违章时间。这一解释虽然打消了网民的疑虑,却不能平息他们的质疑。如有网友称“随便就将录入时间当违章时间,未免有些儿戏”。有律师也认为,深圳交警部门的做法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建议对此次录入的“系统错误”,作出相应的惩处。

如果说普通网友的监督是一种新生力量,那么媒体记者的监督则是职业本能。日前,一组“小贩抱城管大腿”的照片在网上热传,而照片的上传者正是陕西的一名都市报记者。这组照片曝光后,很快便起到了舆论监督的效果——涉事城管被停职反省。但同时,涉事单位也对记者的拍摄动机产生了怀疑,推测此事是“一次有预谋、有策划的行动”。“预谋说”被当事记者怒斥为“无耻”,称这是城管局邀请其吃饭被拒的结果。个中真相我们不得而知,也无从查证,但城管局抛出“预谋说”倒打一耙的做法并非明智之举。且不论他们此说仅为“推测”,即便真有证据,也应首先检视自己,从自身查找原因,这也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机构应有的气量。此外,凡事一旦陷入动机论的泥淖则争论将无休无止,于解决问题毫无益处,实不可取。

近年来,国内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论从未停歇,而今年尤甚。河南永城案、浙江永康案,再到近期被曝光的辽宁营口案,多名幼女遭性侵的恶性案件一次次将“嫖宿幼女罪”抛到聚光灯下。一边是对该罪名可能会沦为有权有势者“保护伞”、“免死牌”的担忧,一边是对“实践中该罪比强奸罪判得更重”的解释,其实不论该罪名最终是存还是废,这场“存废之争”本身就已是一次很好的普法过程。从这场争论中可以看出,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已明显增强,参与法律活动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所参与的程度也越来越深入。通俗地讲,你会发现“爱管闲事”的人越来越多。而这正是公民意识、公民责任的体现,也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者单位: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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